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26号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进入被害人白某某租住的**号隔间,盗走放在窗子边办公桌上的一台MACHENIKE机械师金属游戏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20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支路皂角井98号门口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购买记录、租房合同、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DNA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