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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14日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余江分局刘垦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侯某某系工友关系。2019年6月,两人因为生活费给付的问题发生矛盾,同年6月27日11时许,在杜集区高岳镇**村**村村民任某某的自建房内,胡某某吃完午饭后,来到侯某某午休的房间外,从客厅墙角处拿了一根木棒,朝正在午休的侯某某肩部、头部等部位进行击打。后被闻讯赶来的工友拦下后离开现场。2019年7月3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核实情况说明、淮北矿工总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艾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任某某、刘某某、桂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持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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