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爱华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胡爱华,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30日被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爱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爱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胡爱华驾驶四轮电动汽车送客至桃江县高桥镇石井头后意图盗窃,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爱华进入桃江县***镇***村失主胡某甲无人居住的平房里,盗得青花罐三个、油缸两个、铜锁两把等物品。

窃得财物后,被告人胡爱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驾驶四轮电动车经过桃江县**镇***村胡某乙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见废品收购站内有成袋打包好的废铜、废铝、废电瓶等物品,被告人胡爱华将部分物品挪至失主胡某乙家前方道路边和水渠旁,在将部分盗窃物品装上电动车后被失主胡某乙发现,被告人胡爱华驾驶电动车逃跑,后被胡某乙追上并拦截,被告人胡爱华弃车逃离现场。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废铜、废铝、废电瓶等物品价值4029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爱华于2020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胡爱华到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赃物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的陈述;3.证人习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胡爱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爱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爱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胡爱华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爱华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