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4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3月9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金华,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某某、潘金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委会马头岭村山上,盗窃了中国移动 “清远城区马头岭站” 基站里的12块电池。经鉴定,被盗的12块电池的价值4020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政府背后山上,盗窃了中国移动基站内的16米电缆。经鉴定,被盗的16米电缆价值874.72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松塘村委会禾叉口村山上,盗窃中国移动“清远城区松塘站” 基站里的12块电池,后潘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潘金华到场一起盗窃其余12块电池。经鉴定,被盗的24块电池价值8845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台前小学附近山上,盗窃中国移动“城区新丰潘”、“清远陶瓷4”基站里的64米电缆。经鉴定,被盗的64米电缆价值3498.88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20年5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粤H*****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潘某某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村委会黄泥塘村高速路桥底,在其车内容留被告人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中旬一天早上,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粤H*****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潘某某、潘金华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委会一山边,在其车内容留被告人潘某某、潘金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粤H*****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潘某某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尼斯酒店旁河边,在其车内容留被告人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剪刀、小车、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冼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潘金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金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潘金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潘金华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潘金华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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