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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1995年6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其住所本市口区燕山巷99号,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二袋贩卖给陈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胡某家中搜出透明塑料袋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八袋。经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1.62克(其中已贩卖的二袋,重0.21克;搜出的八袋,重1.4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前科材料、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称量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多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或者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永鑫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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