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街山后一路6-63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9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0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被告人胡某在**市**街“**副食”、**路“**副食”、**街“**烟酒商行”、**路“**超市”、**小区“**超市”、**街“**超市”共六家店内,谎称办酒席需要烟酒,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朱某某、刘某某、严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六人共14条**香烟、145条**香烟、38箱**白酒、9箱**啤酒、2箱**啤酒、3箱**饮用纯净水、1箱**饮用纯净水、6箱**果粒橙(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财物市场价格为79784 元)。期间,被告人胡某向被害人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三人共支付订金9000 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胡某将所得部分财物在他处变卖(57条**香烟、28箱**白酒、5箱**啤酒),共获赃款32575 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朱某某、刘某某、严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2.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进货单、记账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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