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胡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层**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宿舍。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胡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5时49分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地铁站C口外尾随被害人沈某某并从该沈上衣右侧口袋内盗得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逃离现场后胡某前往西华门广场将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等;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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