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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3********,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6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关坡观音庙路边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胡海燕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二、2014年8月2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双井路区人民医院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胡海燕贩卖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76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2015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天河路新街上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胡海燕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1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四、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双井路区医院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胡海燕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3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五、2017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化肥厂宿舍楼下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胡海燕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康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畅

检察官助理:卢瑶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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