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海军,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4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0);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海军与谢某某(另案处理)及另外三名不明身份男子在高铁南站停车场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一辆豪爵摩托车盗走。后胡海军在娄底城区驾驶该摩托车时,因没有驾照被交警查获,摩托车被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580元。
2、2019年07月07日3时许,被告人胡海军与谢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他四名不明身份男子在高铁南站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湘******春风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280元。
2018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从谢某某家中起获了湘******摩托车,依法发还给了被害人曾某某。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海军在娄底城区北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在其归案后将被害人胡某某的摩托车予以追回,并予以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海军及同案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海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坦白、累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海军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海军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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