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大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组**胡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谌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冬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昌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5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浩峰,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高安市**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吕某某、杨某、谌磊、葛冬冬、冯昌明、葛浩峰、梁强、张冲、支某某(另案处理)、敖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外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涉嫌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以吕某某为法人代表的吉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出资155万总计310万元,后又以谢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河北省“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设账户入金并申请“植物活化石—苏铁”邮票(邮票代码609125)电子盘上市交易,用刘某某、胡某乙两人身份信息在交易平台开设操盘账户控制该邮票电子盘百分之九十五的股份,以黄某某身份信息在交易平台开设佣金返还账户,分别在吉林长春、江西南昌两地开设公司,南昌公司聘请被告人杨某、谌磊作为操盘账户操盘手,聘请被告人葛冬冬、冯昌明、葛浩峰冒充股票、邮币卡专业人士作为分析师(讲师),聘请被告人梁强、张冲分别作为市场一部、二部总监,聘请了支某某(另案处理)、敖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公司业务人员。
被告人梁强、张冲作为业务总监带领支某某(另案处理)、敖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购买的微信、QQ聊天账号冒充股民或者进入股票交流群交流,在交流过程中扮演炒股成功人士、股票专业老师等身份,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介绍股票知识的名义将被害人引入由被告人葛冬冬、冯昌明、葛浩峰等分析师在新浪直播开设的网络直播间,并在直播间与分析师相互配合,采取故意提问透露邮票代码、发出虚假邮票盈利截图等方式帮分析师向被害人推荐公司“植物活化石—苏铁”邮票电子盘买卖,诱导被害人在该电子盘开设账户投入资金购买该邮票。
被告人胡某、吕某某为完成操盘账户的高抛低吸实现操盘账户的盈利,根据被害人实际买卖盘数据,指示被告人杨某、谌磊利用操盘账户采取互买互卖的手段做成虚假交易K线图,并利用自身持仓优势操作操盘账户采取只买不卖、只卖不买等手段控制邮票价格,指示分析师在直播间与冒充平台客户的业务员配合操盘行为,引导被害人进行反向交易,诱导被害人补仓接盘、割肉止损使得被害人亏损。
被告人胡某、吕某某将操盘账户中的资金按照二八比例与河北省“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进行分成后,余额以及被害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作为公司盈利,市场总监、分析师、操盘手、业务人员除固定工资外均根据各自发展的被害人的持仓金额和交易产生手续费按比例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清单、“植物活化石—苏铁”邮票电子交易数据、身份信息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吕某某、杨某、谌磊、葛冬冬、冯昌明、葛浩峰、梁强、张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吕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谌磊、葛冬冬、冯昌明、葛浩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226.214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强受被告人胡某、吕某某指使,带领业务团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38.94964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冲受被告人胡某、吕某某指使,带领业务团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55.2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某、吕某某、杨某、谌磊、葛冬冬、冯昌明、葛浩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吕某某、杨某、谌磊、葛冬冬、冯昌明、葛浩峰、梁强、张冲等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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