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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胡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兰溪****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兰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以来,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等文件,兰溪市也制定相关文件,对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实施财政补贴,2011年开始应用商品有机肥的补贴标准为300元/吨,2015年调整为200元/吨。兰溪市土壤肥料工作站(以下简称兰溪市土肥站)作为商品有机肥采购方,通过招投标确定兰溪市某某有机肥料厂为供肥企业,该厂系被告人胡某某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30日、2016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10日,兰溪市土肥站与兰溪市某某有机肥料厂分别签订6份有机肥料采购合同,采购商品有机肥用于推广应用。兰溪市土肥站站长陶某某、兰溪市某某有机肥料厂负责人胡某某分别在有机肥料采购合同上签字。

2013年至2017年期间,兰溪市某某有机肥料厂负责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该厂员工被告人胡某某,在履行商品有机肥采购合同过程中,以胡某某妻子于某某、胡某某注册的某某家庭农场、王某某的名义,虚构上述人员、农场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承诺书,假造购买商品有机肥银行现金缴款单,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开具供肥通知书,然后据此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虚构供肥事实,并按虚构的供肥数量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虚构向于某某、某某家庭农场、王某某供肥1540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34.8万元。在此过程中,应兰溪市土肥站站长陶某某的要求,被告人胡某某为相关用肥户提供商品有机肥110吨,未结算资金7.04万元,实际骗取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27.76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胡某某妻子于某某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100吨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后被告人胡某某按虚构供肥10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30000元。

2.2014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胡某某妻子于某某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200吨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后又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并按虚构供肥20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60000元。

3.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胡某某妻子于某某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100吨,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承诺书,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由胡某某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后被告人胡某某按虚构供肥10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30000元。

4.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以被告人胡某某名义注册的某某家庭农场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300吨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承诺书,指使胡某某假造购买商品有机肥银行现金缴款单,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后指使胡某某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被告人胡某某按虚构供肥30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60000元。

5.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胡某某妻子于某某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200吨,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承诺书,由胡某某假造购买商品有机肥银行现金缴款单,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并由胡某某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后被告人胡某某按虚构供肥20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40000元。

6.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胡某某妻子于某某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250吨,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承诺书,被告人胡某某指使他人假造购买商品有机肥银行现金缴款单,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并由胡某某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后被告人胡某某按虚构供肥25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50000元。

7.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某某家庭农场因种植作物需要购买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300吨,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承诺书,假造购买商品有机肥银行现金缴款单,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指使胡某某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后被告人胡某某按虚构供肥30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60000元。

8.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虚构王某某种植作物需要购买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90吨,填写虚假的购肥申请书、承诺书,假造购买商品有机肥银行现金缴款单,向兰溪市土肥站申请供肥,后填写虚假的商品有机肥出库单,并按虚构供肥90吨开具发票,向兰溪市土肥站结算得到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资金180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7.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有机肥料采购合同、商品有机肥需肥申请书、承诺书、出库单、供肥清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银行流水明细、《兰溪市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等;

2.证人陶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献文

(院印)

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被告人胡某某退出的赃款已由本院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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