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61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秀静,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游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开设电竞盘等赌博盘口,通过微信群接受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电竞赌博等投注,涉及赌资金额至少达37985367元,被告人胡某某按照投注金额2%-3%的比例获取返水后,按照1%-2.5%的比例给下家返水。同期,被告人胡某某从“皇冠赌博平台”代理游某某(另案处理)获取赌球盘口,提供给“严某某”、“VIP8”等人投注,涉及赌资金额至少10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至少20万元。
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为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账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建立微信赌博群接受他人投注,并从赌博网站获取赌博盘口提供给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部分退赃,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5万元);扣押手机现保管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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