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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泽国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胡泽国(绰号“小不点”),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泽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泽国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中方县**镇**村**组,进入被害人杨某甲家卧室盗走1200余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戒指。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胡泽国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胡泽国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泽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泽国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检察官助理:石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泽国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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