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胡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6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0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同兴路1号状元府邸小区1单元门口,将装有冰毒的二副画轴的纸箱交由顺丰快递寄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李某某。递寄工作人员在对该纸箱进行检查时,发现内有疑似冰毒粉末。民警接警后从上述纸箱画轴中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七包(共计净重86.68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 被告人胡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居住地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其放置于卧室内的红色保险柜里查获自制爆炸装置五个,从床头被褥下查获用发令枪改制的手枪一把,从黑色保险柜内查获“64”式子弹六发。经鉴定,从上述自制爆炸物中检出钠离子、镁离子、氯离子成分,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子弹系自制手枪弹。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采用邮寄方式运输,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胡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犯运输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运输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涉案物品已扣押。扣押的发令枪改制的手枪一把、苹果手机一部、包装纸盒及贰简带有红色包装两幅画轴、八袋白色晶体、自制吸毒工具一套,应依法予以没收;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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