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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贩卖毒品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村**街**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2020年3月19日,经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吸毒人员崔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以500-600/g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再以700-900元/g的价格卖给崔某某,两人分别在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高速口、高庙村菜市场附近,北京市延庆区附近四次交易冰毒共计13g,被告人胡某收取毒资共计9700元。2020年2月12日,崔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想从被告人胡某处购买冰毒,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以500元/g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6g左右的冰毒并告知崔某某。当日19时04分许,崔某某通过微信将40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胡某,后两人约好在张某某市桥东区东山招待所附近交易。当日21时许,两人见面后在被告人胡某的车里进行交易后,崔某某驾车驶离。当日22时许,崔某某在开车经过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张某某东高速收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当场从其驾驶的白色丰田汽车(车牌号为京FB****)中查获冰毒5.47g,经张某某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所查获的毒品成分含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称重器、华为手机一部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公物鉴化字【2020】14号鉴定报告、尿样检测报告、张某某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等;6、辨认、提取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等;7、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制作说明,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监控录像,辨认毒品全程同录光盘,扣押、称重、取样、送检全程同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多次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照丹

检察官助理:王 洋

2020年5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张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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