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胡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9********,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住**区**办事处**居委会**组。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从其在东莞市**镇住宿的小旅馆出发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东莞市**村**公司前,翻围墙进行工厂寻找作案目标,后见工厂二楼被害人游某某的宿舍没有锁门,于是就走进宿舍内,将游某某放在床边的正在充电的IPhone8手机(经估价值1900元)盗走,盗得手机后,胡某就沿原路逃离现场。经侦查,胡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铁路公安局抓获,起回游某某被盗的手机。中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将该案移交至东莞市公安局。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422

附:

1.被告人胡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