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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赖某某盗窃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寨**号。2018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村委**200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任坚明的见证下,分别对被告人赖某某和胡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两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结伙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V(套牌)的本田奥德赛小车来到鹤山市**街道**物流园**号门对面马路以及江门大道北鹤山连接线辅道路边先后盗窃了三辆大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合共1070公斤(价值人民币8108元)。之后两被告人驾驶小汽车前往广州市南沙区准备销赃。同日5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胡某某在南沙区**镇***路**街**号地磅过磅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柴油1070公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有两次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两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4张;

3.缴获作案工具套A****V号本田奥德赛小汽车1辆及车钥匙1条、喉钳1把、活动扳手1把、剪刀3把、裁纸刀1把、尖嘴钳1把、老虎钳1把、螺丝刀4把、口罩1个、白手套20对、车牌7副、铁制油罐1个、油管3条,暂存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两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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