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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治国强奸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胡治国,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潜江市熊口镇**村**组,住潜江市熊口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治国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胡治国对邻居郭某某心生好感,并一直伺机寻找强奸其作案机会。同年6月6日晚,被告人胡治国酒后在潜江市熊口镇**村**组家中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胡治国起床上厕所后便前往邻居郭某某家中查看,当发现其家中一窗户未反锁时,胡治国便准备对其进行强奸。

被告人胡治国回到家中准备一把木棍及胶带后,翻窗进入郭某某家中,前往郭某某所在房间,此时郭某某被惊醒并发出尖叫,胡治国使用木棍对其进行威胁,并欲用胶带将其捆绑,郭某某将木棍夺得并将胶带扔掉,胡治国强行亲吻郭某某后,强行脱掉其衣裤,并将自己生殖器插入郭某某阴道,强奸过程中,郭某某提出上厕所,胡治国便陪同郭某某上厕所,上完厕所后,胡治国再次强行将郭某某拉入房间继续强奸,并将精液射入郭某某阴道中及床单上。

事发后,被告人胡治国返回家中睡觉,后郭某某父亲及哥哥在胡治国家中将其捆绑控制并报警。胡治国挣脱捆绑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9日,胡治国主动向熊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阮某某微信截图、胡治国微信截图;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3. 证人阮某某、郭某某、郭某甲、高某某、郭某乙的证言;4. 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胡治国指认照片、郭某某受伤照片;5.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胡治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治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治国持械两次强奸一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林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治国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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