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7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3月20日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孔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孔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在河南省辉县市,被告人胡某某隐瞒早已经从河南**硝基肥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虚构有低价肥料出售,通过电话联系之前的客户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吴某某,山东省青州市贾某某、冯某某,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孔某某、安徽省固镇县王某某,以预收货款的名义共骗得5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82890元用于赌博。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吴某某,骗得人民币51840元。 案发后已退赔10000元。
2.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贾某某,骗得人民币59200元。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冯某某,骗得人民币50530元。
4.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孔某某,骗得人民币47360元。
5.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骗得人民币73960元。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VIVO手机1部;
2.银行流水、函、还款协议书、收条、违法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安某某、姚某某、杜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孔某某、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赣公(网)勘(2020)56号检验报告;
7. 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8.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张江波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763939****;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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