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胡江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路**号**庄附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庄内,偷走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店内的iphone 6S手机一部及20余元硬币。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0元。
2.2020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先后窜至兰溪市**镇**村陈某甲、陈某乙家附近,通过翻窗方式进入陈某甲及陈某乙两户人家屋内实施盗窃,没有盗得财物。
3.2020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兰溪市**镇**村**路路边,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偷得vivo X30手机一部、软壳利群香烟一包。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4.2020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兰溪市**镇**村祝某某在建造中的房子内,从4楼偷得被害人唐某某放在窗台的vivo Y66i手机一部,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在乘坐浦江到兰溪的大巴车时,该手机被售票员扣下后还给了被害人唐某某。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5.2020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农庄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浙G62****轿车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偷得一只黑色皮包后被龚某某发现,随后被害人龚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抓获。
案发后,兰溪市公安局将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的vivo X30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关于对vivo手机等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蔡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某某,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在2020年9月9日11时许,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东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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