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胡永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永华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永华与被告人覃某某、陈某某商量,欲以预交定金网购摩托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将摩托车托运至昆明后,以试车为由将车骑走并拒付尾款。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覃某某被胡永华诱骗后将一辆KTM1290摩托车托运至昆明市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博讯物流园的B1-2号仓库无锡天地顺达物流公司,并通知胡永华提车。12月20日9时许,胡永华冒用他人身份要求提车。15时许,胡永华与覃某某到达该物流公司,提出试车的要求,被覃某某以未支付尾款为由拒绝。在此期间,陈某某为胡永华联络对方提供手机、微信号等便利条件。经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9300元。
试车被拒绝后,覃某某、胡永华以拆卸摩托车配件验车为由,先后将该摩托车大灯总成一个、仪表总成一个、中尾排气段一个、后坐垫一个、大灯护网一个、卡钳三个、导流板二个、车钥匙一把拆下。16时45分许,趁工作人员不备,胡永华、覃某某等人将上述配件窃走并逃离。经认定,上述配件价值人民币2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覃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永华、覃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永华、覃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永华、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永华、覃某某、陈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胡永华、覃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7碟、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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