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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街**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花园**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0年9月17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7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了5000元毒品用于贩卖。同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附近巷内出售给朱某某300元毒品,当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朱某某的配合下抓获了被告人胡某某,并在被告人胡某某位于青云谱区楞上花园棚户区一居民楼二楼的住处查获了疑似毒品7.17克。2018年10月26日15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配合公安机关以购买毒品为由约被告人胡某某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见面,被告人胡某某来到约定地点,提前将装有疑似毒品(经称重,疑似毒品重量为19.21克)的利群香烟盒放置于附近巷内的窗台上,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天网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涂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提取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7.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胡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一次贩卖数量为19.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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