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灵璧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后翻入该小区**被害人蒲某某的房屋,欲撬开该房屋内的保险柜未果,后胡某某来到该房屋三楼的衣帽间,将四条项链盗走。后胡某某将四条项链销赃。
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栋**号被害人徐某甲的房屋,后在室内盗走6条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980元的大重九香烟、4瓶价值人民币5996元的飞天茅台白酒和现金人民币2580元。之后胡某某将上述盗窃的香烟、白酒以1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销售证明、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微信支付记录、指认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蒲某某、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DNA检验报告;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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