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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毅娟招摇撞骗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胡毅娟,女,197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毅娟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中下旬,被告人胡毅娟通过微信加被害人彭某甲为好友,其自称胡某甲,在南丰县政府上班。2019年年底,胡毅娟谎称可以帮彭某甲申请到做冷藏库的政府补助,向彭某甲索要钱款,彭某甲通过微信共支付13650.99元给胡毅娟,另2020年1月,彭某甲叫彭某乙转账8000元给胡毅娟。

    2、2019年12月底,被告人胡毅娟冒充南丰县政府工作人员,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彭某乙父亲及妻子低价在南丰县南方驾校报名考取驾驶证,骗取彭某乙560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胡毅娟冒充南丰县政府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彭某丙申请到做冷藏库的政府补助,骗取彭某丙294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胡毅娟冒充南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另使用微信小号“实**”谎称是南丰县政府工作人员“吴某某”,假冒南丰县农业局名义与黄某甲签订保鲜冷库定制合同,骗取黄某甲7000元,造成黄某甲20万余元的冷库建设工程款无法结算。

5、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毅娟冒充南丰县县委办公室主任,骗取段某某3000元。

6、2020年6月,被告人胡毅娟向被害人黄某乙推送其微信小号“实**”,谎称是南丰县县政府黄主任,以南丰县县政府食堂菜品供应为由骗取黄某乙一车菜,价值49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保鲜冷库定制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彭某甲、彭某丙、彭某乙、黄某乙、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毅娟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毅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毅娟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毅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彩云

检察官助理:曾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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