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4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处**村**组**号附**号。2007年11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南港村屯港岸后弄60号,撬窗进入毛某某家,窃得松下50寸液晶电视机1 台(价值人民币4 080元)、创维32寸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1 800元)。案发后,创维32寸液晶电视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1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由李某丁(已判刑)驾车送至慈溪市掌起镇高速出口附近,撬门进入巴里村蒋某某家中,窃得红色戴尔PP38L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 760元)、三星26寸液晶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1 980元)、长虹50寸液晶电视1台(无法估价)、长虹32寸液晶电视1台(无法估价)、组装电脑1台(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红色戴尔PP38L型笔记本电脑己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1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等人驾乘浙CGY268厢式货车至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五姓路72号,撬门进入何某某家中,窃得飞利浦47寸液晶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5 440元)、硬壳中华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280元)及音响、落地扇、电饭煲(均无法估价)等物。
4.2011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冷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等人驾乘浙CGY268厢式货车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湖滨苑小区,先后撬窗进入陈某丁、柴某某家,窃得陈某丁的43度飞天茅台酒4瓶(价值人民币2 956元)、52度五粮液酒4瓶(价值人民币3 556元)、软壳中华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640元)以及液晶电视机l台(无法估价)等物;窃得柴某某的男式LV背包1只(价值人民币13 775 元)、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无法估价)及仿LV钱包1只(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男式LV背包及仿LV钱包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柴某某。
5.2011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冷某某等人由李某丁驾车送至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官塘路附近,后胡某某等人撬窗进入王某某家中,窃得浙BS7269号马自达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91 180元)、53度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人民币2 760元)、52度五粮液酒2瓶(价值人民币1 778元)及XO酒、金门高粱酒(均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浙BS7269 号马自达轿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6.2011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冷某某由李某丁驾车送至慈溪市观海卫镇王叶村,撬窗进入陈某乙家,窃得黑色日立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4 416元)、黑色JVC摄像机1 架(价值人民币360元)、硬壳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00元)、硬壳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及尼康数码照相机1 架(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黑色日立液晶电视机及黑色JVC摄像机巳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7.2011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冷某某、李某丙等人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俞家桥,先后窃得林某甲的浙BRG332号现代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67 853元)、林某乙的浙BSZ987号比亚迪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9 904元)。案发后,赃车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8.2011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冷某某、李某丙等人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南港村河斗叶仕家中,窃得海信42寸液晶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3 200元)、海信32寸液晶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2 080元)及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等物。
9.2011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冷某某、李某丙等人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撬门进入周某甲家中,窃得浙BJM218号别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75 630元)、LG液晶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5 265元)、惠普CQ516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 975元)及康佳电视机1台(无法估价)等物。
10.201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冷某某、李某丙等人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六陛,撬门进入周某乙家中,窃得黑色夏普52寸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8 360元)、索尼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新浪DVD影碟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元)、52度五粮液酒1瓶(价值人民币889元)等物。案发后,夏普52寸液晶电视机、索尼数码相机、新浪DVD影碟机、52度五粮液酒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11.2011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丙等人至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南横路64号,撬门进入叶某乙家中,窃得不同规格型号的磁铁49万余粒、磁铁二等品150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240 015元)、神舟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
12.2011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丙等人至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二甲村迎春路附近,窃得陈某丙停放在此的浙CGY268号厢式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32 763元)。案发后,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销售凭证、发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毛某某、蒋某某、何某某、陈某丁、柴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叶仕、周某甲、周某乙、叶某乙、陈某丙等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李先志、李某乙、冷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陈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孝 晖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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