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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张某寻衅滋事罪)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镇**街涛源中学大门对面烧烤店内吃烧烤,后二人以邻桌的张某朝二人所坐的方向吐口水为由将张某叫出烧烤店,胡某某从其云******汉腾黑色越野车的后备箱内拿出棒球棒和斧头并将棒球棒递给张某某,张某某右手持棒球棒勒住张某脖子用左手打张某面部,胡某某用斧头背部打张某后背和大腿,期间与张某同行的人员对二人进行劝阻遭到胡某某威胁,张某被打昏迷后被送医救治,胡某某、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二人经商量后在民警接到李世安报警处警过程中胡某某于7月31日1时1分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酒后把人打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二人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二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在案发后二人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映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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