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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歙民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502号

被告人胡歙民,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歙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歙民因工作问题在微信中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杀死其全家。后胡歙民赶回本市江干区丁兰街道银鼎商贸城中天建设工地生活区一楼宿舍,持菜刀连续二次对郭某某头部进行挥砍,致其枕部伤口长达约15厘米,深2厘米,达骨膜,左手皮肤挫伤。郭某某受伤后逃至二楼一房间内躲避并将门反锁,胡歙民挣脱工友的阻拦又持两把菜刀赶至二楼,试图踹门而入,无果后返回一楼院子持刀威胁他人不准报警。胡歙民返回宿舍内冷静后自行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头部及手背损伤符合遭锐器切划所致,头皮瘢痕超过8厘米,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证据保全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歙民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手机录像、警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歙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歙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红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歙民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补充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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