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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2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金桥乡凤咀村谈庄自然村,通过爬围墙、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房间内盗得一条普通利群牌香烟、七包极品金圣牌香烟和一个装有若干零钱的茶叶盒,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15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在其位于新建区象山镇大桥村烟把地自然村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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