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2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为偿还债务,在没有能力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以下单采购并支付小部分货款的方式从被害人葛某某、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处骗取货物,将骗得货物以远低于采购价的价格出售给钟某某(另案处理),后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网络赌博。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葛某某、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下单采购了共价值人民币3869225元的货物,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448998元,剩余货款人民币2420227元至今仍未支付,具体如下:
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葛某某处订购价值人民币153218元的布料,至今未支付货款。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蔡某甲处订购价值人民币1916135元的布料,仅支付货款人民币894996元,至今仍有货款人民币1021139元未支付。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蔡某乙处订购价值人民币1376670元的布料,仅支付货款人民币450000元,至今仍有货款人民币926670元未支付。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陈某某处订购价值人民币423202元的布料,仅支付货款人民币104002元,至今仍有货款人民币319200元未支付。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捷物流统一托运合同,订货单,布料回购订单,纺织销售单,欠款明细表,对账明细单,品名表,欠款确认单,销售明细,销售清单,销售单,对账单,收款单,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第***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