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胡某(乳名小广),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5********,汉族,中专文化,阜阳市**镇政府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路**号**栋**室,现住阜阳市**区**家园**幢**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2019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亚),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区**镇**村**庄**号**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室。2006年4月2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2月18日因赌博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8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2月5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8月13日本院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忠卫(乳名燕糕),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广田(绰号田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区**镇**村**号,现住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附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西海(乳名志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区**镇**村**庄**号,现住阜阳市**区**华府**幢**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8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余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5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区**镇**村**庄**号,曾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5年8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8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区**镇**居委会**号,现住阜阳市**区**镇**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俊奇(别名李鹏、李朋),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8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程裕财,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区**镇**村**庄**号,现住阜阳市**区**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8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韩香信,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燕,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区**镇**居委会**庄**号,现住阜阳市**区**华府**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9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8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任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9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树民,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区**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区**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鹿建(乳名宾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区**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骆文刚(乳名文刚),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办事处**社区**庄**户。1995年4月13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24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8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2月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董介宝(绰号小宝),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村**庄**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忠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广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西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俊奇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程裕财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韩香信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燕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任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朱树民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鹿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骆文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被告人董介宝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8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2005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树民、汤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阜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树民。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汤某某、朱树民等人仰仗被告人胡某在当地的人脉关系,邀请胡某加入该公司。被告人胡某加入公司后,先后通过笼络乡邻、纠集同道、投资入股等途径,吸收被告人张某、胡某甲、李忠卫、杨某甲、张西海、余龙、张某甲、韩香信、鹿建、李广田、李俊奇、程裕财、陈燕、任龙等人加入公司。被告人胡某、张某依托上述两个公司,逐步建立起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忠卫、李广田、张西海、余龙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某甲、李俊奇、程裕财、韩香信、陈燕、任龙、胡某甲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朱树民、汤某某、杨某甲、鹿建、骆文刚、董介宝为一般参加者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阜阳市**区**镇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胡某被组织成员公认为领导者,称其为“胡总”。根据被告人胡某的安排,被告人张某负责**公司、**运输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拥有财务审批权和人事安排权。被告人李忠卫负责**公司建材业务,后期负责该公司财务管理。被告人李广田担任**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路政、交警等部门“协调”关系,保障车辆运输畅通。被告人张西海负责在**运输公司内记账发货并担任张某、胡某的驾驶员。被告人余龙负责阻拦、威胁到某某矿从事废铁回收和煤炭运输的外来竞争对手。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负责**公司沙石运输、煤矸石运输业务。被告人程裕财、李俊奇分别担任车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带领被告人董介宝等人负责在某某矿维持“秩序”。被告人韩香信负责**公司装卸业务。被告人陈燕负责**运输公司的财务管理。被告人任龙系**运输公司的开票、发货员,负责对进出某某矿的车辆登记。被告人胡某甲负责**公司前期的财务管理。被告人朱树民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向某某矿供应氧气、乙炔业务并管理公司的砖窑厂。被告人汤某某系**公司原始股东,负责该公司前期沙石运输等业务。被告人杨某甲协助朱树民负责**公司氧气、乙炔供应、煤矸石运输业务、管理地磅及公司窑厂。被告人鹿建积极向该组织靠拢,后在组织产业某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被告人骆文刚积极参与该组织较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
2006年4月26日,被告人胡某、张某安排组织成员李忠卫、汤某某、朱树民、杨某甲等人对颍上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氧气、乙炔的车辆进行阻拦。同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李忠卫、汤某某、朱树民分别驾驶两部车辆再次追撵某甲公司员工至**派出所内,并对值班民警进行威胁,以此确立了该组织在当地的强势地位。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张某多次在公共场所纠集组织成员持械斗殴、寻衅滋事;为在某某矿附属营利行业形成非法垄断,对竞争对手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打压、排挤;违法开发小产权房,对不愿意征地的农民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强占村民耕地,致使大量失地群众人身和财产受损;以拦截、威胁、殴打、滋扰等手段,对凤台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客户、颍上县某某煤炭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
被告人胡某、张某为攫取非法利益,在阜阳市**区**镇实施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资本。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投资开办宾馆、浴场、KTV等经营实体,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为发展壮大组织提供经济保障;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开支,疏通关系、支付赔偿费用,对实施犯罪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成员进行奖励,为生病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年终分红、给部分组织成员配备高档用车,以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
被告人胡某、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某某矿区域树立了凶狠霸道的威名,确立了强势地位。该组织对某某矿的建材市场、煤炭运输市场、氧气、乙炔供应市场、废铁回收市场以及安置房开发建设等领域均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侵犯群众的权益,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胡某、张某等人在组织意志以内的犯罪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
1.2010年4、5月,凤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通过某某集团中标某某矿巷道煤销售权项目。被告人胡某、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排被告人余龙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某甲公司运输煤炭的车辆进行阻拦,造成某甲公司的运输车辆无法从某某矿正常拉煤。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甲被迫联系被告人张某商谈有关运输事宜。被告人张某带领张西海到颍上县管仲公园茶楼与谢某甲委托的谢某乙进行谈判,提出与某甲公司按照销售盈利3:7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谢某甲迫于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当地的势力,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人张某安排任龙在某某矿进行登记,形成销售日报表,由被告人陈燕以此定期与某甲公司进行催收结算,被告人李广田负责协调路政关系,被告人程裕财、李俊奇带领被告人董介宝负责维持运输“秩序”。
2011年初,被告人张某又以为当地政府代收“管理费”的名义,要求某甲公司按照从某某矿运煤的数量向其公司以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管理费”,谢某甲被迫表示同意。
经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对某甲公司账目进行专项审计,2011年至2013年,某甲公司应向**运输公司支付管理费及利润共计5857744.73元,**运输公司通过以煤抵资的方式从某甲公司结算了5439126.84元。截至案发前尚有418617.89元未予以结算。
2.2012年8月至2014年期间,**运输公司为了垄断某某矿煤炭运输市场,被告人胡某、张某纠集多名组织成员,由被告人李广田负责协调路政关系;被告人程裕财、李俊奇负责带领被告人董介宝等人维持运输“秩序”;被告人任龙负责登记、开票、发货。上述人员通过实施拦车、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对自带车辆运输煤炭的当地及外来客户形成心理强制,按照每吨2元的标准收取“代发费”,否则不能在某某矿从事运输。经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输公司账目进行专项审计,该公司共收取某乙公司等5名客户“代发费”共计264398元。
3.2012年9月,被害人郝某甲从某甲公司购买煤票,在组织车辆前往阜阳市**区某某矿运输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张某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阻拦、威胁,并向其索要20000元“管理费”,郝某甲被迫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运输公司发货单据及货物销售日报表、某甲公司账目明细等书证;
(2)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4)证人王某甲、谢某乙、汪某甲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谢某甲、郝某甲、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胡某、张某、张西海、李俊奇、程裕财、任龙、董介宝、陈燕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1.2008年9月,安徽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包某某某某矿单身公寓和职工食堂的装饰项目,由朱某某供应装修工程中所需的黄沙和水泥等建材。被告人胡某得知后,带领被告人张某、朱树民、张某甲、余龙、汤某某、张西海、李忠卫、胡某甲赶到施工现场,阻拦朱某某运输沙石的车辆,并对朱某某实施威胁,强迫朱某某退出该项工程,后由**公司向安徽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供应黄沙和水泥等建材,价值1090771元。
2.2010年,被告人胡某、张某得知某甲公司中标某某矿巷道煤销售项目,通过组织被告人余龙等人拦截某甲公司运输车辆、对驾驶员威胁,阻止车辆正常运输。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甲被迫与被告人张某谈判,被告人张某带领张西海前往颍上县与谢某甲进行谈判。张某迫使某甲公司的巷道煤必须使用**运输公司的车辆进行运输,谢某甲被迫同意。
经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对某甲公司账目专项审计,某甲公司应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共计11715695.87元,已支付10323252.6元,尚有1392444.27元未支付。
3.2012年8月至2014年期间,**运输公司为了垄断某某矿煤炭运输市场,被告人胡某、张某安排被告人李广田负责协调路政关系,被告人程裕财、李俊奇带领被告人董介宝负责维持运输“秩序”,如若发现有外地车辆前来某某矿运输,必须通知其他成员前往阻拦,并对司机进行威胁,购煤商户迫于无奈,在明知**运输公司每吨运费高于市场价2至3元的情况下,仍然只能选择**运输公司车辆为其提供运输服务。被告人张西海、任龙按照胡某、张某的安排负责在某某矿进行货物运输登记、开票及发货;被告人陈燕负责记账并收取运输费用。
经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输公司账目进行专项审计,该公司收取李某甲等14名客户煤炭运输费用共计6371427元。其中被告人任龙、董介宝、李俊奇应对收取的运输费用5547126元负责,被告人李广田应对收取的运输费用3932156元负责,被告人陈燕、张西海应对收取的运输费用824301元负责。
4.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欧阳某某通过挂靠安徽阜阳**集团中标某某矿安居工程一期项目,被告人胡某得知后,通过彰显其强势地位,指使被告人张西海采取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强行承建该项目。某某集团支付被告人胡某工程款共计36309385.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货物销售日报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货清单、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2)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4)证人张某乙、万某甲、毛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朱某某、吕某某、谢某甲、欧阳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胡某、张某、李俊奇、程裕财、董介宝、李广田、任龙、汤某某、李忠卫、朱树民、张某甲、张西海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聚众斗殴罪
1.2006年,浙江商人陈某甲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承建新农村建设工程。被告人胡某、张某为了垄断**镇建筑市场,意图打压、排挤陈某甲。2008年5月10日晚,被告人胡某在其父亲家中先与陈某甲发生冲突,挑起事端,继而纠集被告人张某、韩香信、鹿建、汤某某、李忠卫、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殴打陈某甲。陈某甲同乡孙某甲见状上前阻止,遭到张某等人持械殴打,致孙某甲头部、面部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乙、韩香信进行立案侦查。同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与其父亲、岳父以及**镇工作人员前往浙江省富阳市与被害人孙某甲进行调解,并与孙某甲达成赔偿其70000元的调解协议,现场并未实际履行,由胡某出具欠条。被害人孙某甲迫于被告人胡某在当地的势力,被迫同意,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撤诉。后陈某甲受孙某甲委托多次向被告人胡某追要赔偿款,遭到胡某拒绝,并强行将赔偿款欠条销毁,被害人孙某甲至今尚未得到实际赔偿。
2.2012年11月,被告人胡某与阜阳市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争夺货源,以达到垄断某某矿运输市场的目的,将被告人骆文刚笼络于**运输公司内,伺机与某丙公司殴斗,由被告人李俊奇负责其衣食住行。同年12月2日,**运输公司车辆将阜阳市**区某某矿地销路堵塞,造成某丙公司车辆无法通行。同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骆文刚,骆文刚继而纠集王某乙(已判决)、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又纠集张某丙、李某乙等人,在**镇某某KTV集合后,由被告人胡某带领上述人员驾驶三辆车,携带鱼叉等工具到达某某矿地销路。被告人胡某指使王某乙将某丙公司货车上牌子掰掉,某丙公司郭某甲等人赶到现场与胡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人员相互厮打,后被告人胡某趁机离开现场。在斗殴过程中,王某乙持匕首将被害人郭某乙右腿扎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郭某乙右小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代表**运输公司以王某乙的名义赔偿被害人郭某乙2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甲的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撤案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视频笔录等;
(3)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4)证人陈某甲、王某甲、付某某、任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孙某甲、郭某乙的陈述;
(6)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陈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被告人胡某、张某、骆文刚、韩香信、汤某某、胡某甲、李忠卫、鹿建、张某甲、张西海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四)寻衅滋事罪
1.2006年4月26日,**公司为了垄断阜阳市**区某某矿氧气、乙炔的供应市场,被告人胡某、张某安排被告人李忠卫、汤某某、朱树民、杨某甲等人在某某矿建设工地围堵、阻拦颍上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运输氧气、乙炔的车辆,并威胁、殴打驾驶员马某某、卸货员孙某乙。同年4月28日,张某、李忠卫、汤某某、朱树民又分别驾驶两部车辆围堵某甲公司运输氧气、乙炔的车辆,意欲对驾驶员进行殴打,迫使该车驾驶员马某某、万某乙躲至阜阳市公安局杨楼派出所内,后张某等人追撵至派出所内寻找二人,叫嚣长达两个多小时。该派出所副所长佟某某进行制止,被告人张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其进行威胁,直至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增援干警赶到后,场面才得以控制。某甲公司因此被迫退出某某矿氧气、乙炔供应市场。
2.2006年春,**公司为了垄断阜阳市**区某某矿氧气、乙炔的供应市场,被告人胡某指使被告人朱树民、汤某某、李忠卫等人在某某矿内先后两次对被害人李某戊、李某己运送氧气、乙炔的车辆进行阻拦,并威胁二人,迫使李某戊、李某己退出氧气、乙炔的供应市场。
3.2007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张某在阜阳市**区**镇**庄举行建房开工奠基仪式。因与当地群众未达成用地赔偿协议,为防止村民阻碍施工,被告人张某纠集阜南涉黑人员赵某甲(已判刑)为其捧场架势,赵某甲带领其组织成员岳某某、王某丙、楚某某、贾某某、董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丁等人(均已判刑),对阻碍施工的村民实施暴力强行驱赶出施工现场。
4.2010年4月16日,**公司为了垄断阜阳市**区某某矿废铁回收的市场,被告人胡某、张某指使被告人余龙、鹿建等人在某某矿内,对被害人李某庚废铁回收的车辆进行阻拦,并威胁、殴打李某庚,迫使其退出废铁回收市场。
5.2010年10月,**公司为了在**镇树立强势地位,被告人胡某、张某指使被告人张西海、余龙、李忠卫、朱树民、韩香信等人在某某矿内,拦截被害人郭某甲、陈某丙装运废铁的车辆,砸毁多个氧气罐,威胁运输废铁的工人,并要求郭某甲遵守该组织制定的“出让30%利润”的规矩,郭某甲被迫同意,后因废铁价格下降,未实际履行。
6.2010年11月,阜阳市**区**镇政府在修建**安置区南北路时,被告人胡某为了使**加油站的经营不受影响,采取强行拔掉道路施工定位桩橛的方式阻止施工。时任**镇镇长刘某乙到达现场对胡某进行制止时,遭到胡某威胁,致使**安置区南北路被迫改道施工。
7.2012年7月21日,被害人刘某丙到阜阳市**区某某矿西门运输煤炭时,被张某己(另案处理)发现,遂电话告知被告人李俊奇。李俊奇驾驶车辆到达现场后,对刘某丙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冲撞,并持刀对刘某丙进行威胁、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乙诊断证明书、**镇会议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3)证人吴某甲、李某辛、张某戊、和某某、郭某丙、董某乙、张某己、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戊、冯某某、李某庚、郭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张某、李俊奇、汤某某、李忠卫、朱树民、杨某甲、张某甲、余龙、鹿建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2006年,被告人胡某为了建设**加油站,非法强行占用阜阳市**区**镇**村**庄村民胡某丙等人一般农田5.25亩。
2.2011年12月,被告人胡某、张某伙同李某壬(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征用阜阳市**区**镇**居委会**村民耕地31.0753亩用于建房,其中22.1019亩一般农田被破坏,其余8.9734亩土地使用权被其倒卖,非法获利35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委会会议记录及协议书、土地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书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3)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出具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
(4)证人胡某丙、杨某乙、王某丁、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5)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某壬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胡某、张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5年7月,**公司为了垄断阜阳市**区某某矿的沙石市场,被告人胡某指使被告人李忠卫、韩香信等人联合某丙公司郭某甲、郭某丙(另案处理),在某某矿门口通过用大车拦截和组织老年人堵路等方式,围堵颍上县某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运输沙石的车辆长达27天,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26000元,迫使其退出某某矿沙石供应市场。该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工业品买卖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侦查人员从安徽电视台“新闻第一线”栏目组调取的视听资料;
3.证人金某某的辨认笔录;
4.证人李某辛、邢某某、樊某某、郭某甲、郭某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林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胡某、李忠卫、韩香信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七)非法经营罪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房屋,后在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销售,非法获利51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合作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购房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
2.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3.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文检检验鉴定意见;
4.证人刘某丁、杨某丙、刘某乙、海某某、胡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胡某、张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胡某、张某等人组织意志以内的违法行为
2012年4月,**运输公司为了垄断阜阳市**区某某矿的煤炭运输市场,被告人胡某、张某指使被告人李俊奇在某某矿内,殴打到某某矿运输煤炭的外地驾驶员于某某。
四、胡某、张某等人组织意志以外的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08年,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甲等人(已判刑)分别在阜阳市**区**镇**村**村、**村、**村的树林里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5次,每场参赌人员10余人,非法获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09)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侦查人员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已判刑同案犯楚某某、张某庚、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1.2014年夏,被告人胡某通过他人在阜阳市**区**办事处**路社区**庄购买郝某乙、郝某丙的待拆迁房屋,同年9月,被告人胡某指使被告人李忠卫、张某辛(另案处理)分别使用伪造的户籍信息,虚报安置人口14人(其中李忠卫虚报7口人),骗取安置还原房屋面积386.4平方米(其中李忠卫骗取193.2平方米)、骗取国家拆迁安置款121449元(其中李忠卫骗取61880元)。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86.4平方米安置房屋价值1030796元(其中李忠卫骗取515398元),截至案发房屋尚未交付。
2.2017年,被告人骆文刚在阜阳市**区**社区骆庄购买李某癸的待拆迁房屋,同年12月,被告人骆文刚使用伪造的户籍信息,虚报安置人口3人,骗取安置房屋面积90平方米,骗取国家拆迁安置款42239元。经安徽硕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9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价值315000元,截至案发房屋尚未交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户籍材料、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安徽硕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3)证人宋某某、尚某某、刘某戊、李某癸、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张某辛、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胡某、李忠卫、骆文刚的供述和辩解。
(三)寻衅滋事罪
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鹿建在阜阳市**区**镇**行政村**庄南侧的沙河坝上,因怀疑被害人王某己、吴某乙曾经拦截其运输沙土的车辆,遂持刀对二人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侦查人员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3.证人王某庚、巩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己、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鹿建的供述和辩解。
五、胡某、张某等人组织意志之外的违法行为
(一)2014年,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区**镇**庄,因非法建房与被害人吴某丁发生矛盾,遂使用辣椒水向吴某丁眼部喷射。
(二)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在**区**镇**庄,因非法建房与被害人胡某戊发生矛盾,遂对胡某戊实施殴打,后经调解赔偿胡某戊12000元。
(三)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区**镇**庄,因非法建房与被害人张某壬发生矛盾,遂对张某壬及其儿子吴某丁实施殴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退出特定经营活动;两次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纠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一般农田大量毁坏;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未经许可,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诈骗部分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退出特定经营活动;两次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纠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一般农田大量毁坏;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未经许可,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忠卫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多次实施随意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卫犯诈骗罪,诈骗部分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广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西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多次实施随意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俊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裕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香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燕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燕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龙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树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多次实施随意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鹿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骆文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文刚犯诈骗罪,诈骗部分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介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介宝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 兵
检 察 员:张 莉
检 察 员:王灼娟
检 察 员:唐甜甜
检 察 员:刘霜霜
2019年6月6日
附:
1.本案卷宗173册、光盘19张;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3.扣押财产清单1份;
4.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张西海现羁押于潜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余龙、张某甲、程裕财、韩香信、杨某甲、鹿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俊奇现羁押于六安市霍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陈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骆文刚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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