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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光头”),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号,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街道办。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于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4月21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根据“矮子”(身份待查)的安排,驾驶湘AS26B9白色观致小轿车,从湖南长沙市长沙县榔梨街道办租住处出发前往福建省云霄县装运假烟回湖南省长沙市销售。次日14时许,胡某某到达福建省云霄县,入住福建省云霄县立能商务宾馆,当晚22时许,胡某某根据发货方的安排,驾驶小轿车来到云霄县温泉大酒店停车场,并将轿车交由发货方开走装载假卷烟。半小时后,发货方把装载好假卷烟的小轿车交回给胡某某,胡某某随即驾驶该车从云霄县常山收费站上高速返回长沙市。19日凌晨5时许,胡某某驾驶该车途径瑞金市厦蓉高速隘岭高速收费站时,被瑞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16箱及4个黑色塑料袋装的假芙蓉王(硬)牌卷烟共计782条。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782条芙蓉王(硬)牌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782条芙蓉王(硬)牌卷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878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782条假卷烟、手机三部、信号屏蔽器等物证;2.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检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烟,仍受其雇请运输假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未遂、从犯、坦白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卷和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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