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2019年8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他人刷单,先后诈骗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村韩某1950元钱、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庄黄某2600元钱、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高某某2574元钱、山东省安丘市**镇**庄**村王某26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手机截图、订单截图、查询结果、羁押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韩某、王某、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拥军
(院印)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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