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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7********,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家园*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预谋以租赁汽车后抵押给他人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供自己挥霍为目的,到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天水**汽车租赁公司,先于该公司签订了《天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一份,后从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处将一辆车牌号为津D*****的现代**牌轿车以租赁的方式开走,双方约定租赁期10天。同日,被告人胡某打电话给刘某,谎称其朋友结婚急需用钱,其朋友有一辆汽车可以作为抵押,向刘某借钱,刘某答应借钱后,被告人胡某将王某某处租赁的车牌号津D*****的现代**牌轿车开到两人约好的秦州区七里墩**路口抵押给刘某,从刘某处骗到现金30000元用于赌博输掉后失去联系。2017年5月份刘某将津D*****现代**牌轿车转卖他人。天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租赁期限满后被告人胡某未将该车归还,并失去联系。经鉴定该车价格为36150.00元。案发之后,被告人胡某已归还赃款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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