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731号
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址番禺区**路**村**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梓健,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自报),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址正安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某某、陈某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自报),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潮阳区**镇**路**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陆某涛,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马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马某甲先后到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广州市爱狸狼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狸狼公司)务工,胡某某负责公司在“阿里巴巴”其中一个网店的运营,马某甲负责公司仓库出货。胡某某、马某甲经预谋后,于2017年5月份开始,胡某某利用管理网店运营的职务便利,马某甲利用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仓库的内裤销售,收取、侵吞货款作为收入平分。期间,先后采用两人合伙销售公司内裤给客户,一起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黄某茂、邱某某、招某某忠(均另案处理)分分合合设立网店销售公司内裤等多种合伙方式, 销售公司内裤牟取非法收入。至2019年11月初案发,胡某某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下同)约100万元,马某甲牟取非法收入约94万元,造成爱狸狼公司货物(内裤)损失价值约200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销售公司货物的手段方式具体如下:
(一)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与爱狸狼公司的客户私下联系,让客户直接向某甲线下下单订购“阿里狼”、“科将”牌内裤,由被告人马某甲从公司仓库私自发货给客户,胡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帐等方式收取客户的货款,并将货款分掉。同年7月份,爱狸狼公司将仓库搬到普宁市池尾街道山湖村,马某甲继续担任仓库管理员,伙同胡某某继续采用上述手段私自将公司的内裤销售给客户郭某某、黄某甲等人。其中,于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胡某某、马某甲共销售 “阿里狼”包头内裤17万多条、“阿里狼”冰某某内裤1.6多条给郭某某,收取、侵吞货款78.0235万元;于2018年下半年开始,销售公司的内裤给黄某甲,收取、侵吞货款29.67875万元。
(二)2018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马某甲、林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茂经预谋后,在拼多多成立经营内裤的网店,网店销售“阿里狼”、 “科将”牌内裤,由林某某、黄某茂向爱狸狼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订购、提交数量较少的内裤订单,由马某甲利用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使用订购数量少的订单号在公司仓库发货,发出比原订购较多数量的内裤寄到四人合伙在广州租用的仓库,由林某某、黄某茂负责收取货物,将货物在网店销售,共同侵吞比订单多出数量内裤的钱款。四人合伙经营一个多月后,因内部发生矛盾拆伙,由林某某支付一万多元给胡某某、马某甲、黄某茂,接收仓库剩余的内裤单独设立网店经营。
(三)被告人胡某某、马某甲、林某某和同案人黄某茂拆伙一个多月后,胡某某、马某甲、黄某茂伙同同案人邱某某预谋后,合伙设立一阿里巴巴网店,由胡某某介绍客户到其合伙的网店下单订购需要购买的内裤数量,由邱某某、黄某茂向爱狸狼公司订购数量较少的订单后,马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发出客户需要的内裤数量,赚取的货款差额作为收入分掉。
(四)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马某甲伙同同案人招某某忠(预谋后,由招某某忠在阿里巴巴平台设立网店,胡某某负责拉客户到三人合伙的网店下订单,由马某甲从爱狸狼公司仓库直接向客户发货,收取货款作为收入分掉。
二、被告人林某某接收了上述合伙网店销售剩余的内裤后,自己成立淘宝店经营销售内裤,于2018年7月中旬开始,在明知被告人马某甲是仓库管理员、可以私自拿到爱狸狼公司内裤的情况下,为贪便宜仍私下向马某甲购买爱狸狼公司的“阿里狼”包头内裤、“阿里狼”冰丝内裤,通过微信转账向马某甲购买内裤共9.8303万元。
另查明,经口头传唤,被告人马某甲、林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马某甲在被被害人发现后,归还赃款45万元及其用赃款购买的红旗牌汽车被扣押在案。林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退还被害人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爱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作案地点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及支付宝收支明细流水单、交易转账记录、银行卡与支付宝记录,损失的清算表,广州市爱狸狼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2.证人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弟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广东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马某甲合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货物私自出卖,所得货款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利,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马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卖公司的产品,仍以低于公司正常价格向某甲购买,后转手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某、马某甲、林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并对公安机关移送处理物品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块,鉴定意见书1份,补充材料1卷52页,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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