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胡某缤,曾用名胡某铖,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路**号**号,住贵州省开阳县**。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缤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缤向罗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及莫某某收买了5套银行卡(银行卡账号、U盾及U盾密码、电话卡)及在王某某、卢某某、胡某某三人处获取了3套银行卡后,被告人胡某缤将8套银行卡卖给一个外号叫“大赢家”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胡某缤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办卡信息,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银行卡、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缤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缤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缤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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