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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男,199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526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号,现住址同上。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盗窃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驾车来到安顺市西某某**湾,接到醉酒的被害人朱某,在送朱某回家的过程中,胡某趁其在车上熟睡之机,私自使用朱某的手机,从其支付宝APP中分五笔将人民币8100元转到自己账户,窃为己用。

2020年3月12日10时05分,公安侦查员在安顺市**区**镇小**菜场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朱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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