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寿县**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8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甲伙同李传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安徽**有限公司和安徽**有限公司两家空壳企业,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从寿县农商银行骗取800万元贷款,至今尚未归还本金。贷款发放后,胡某甲伙同李传甲将从寿县农商行骗取的800万元贷款资金,高利转贷给寿县**置业有限公司使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9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传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8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套取金融机构的800万元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利9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彦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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