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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骗取贷款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5********,汉族,专科文化,广东**交通有限公司**项目部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现租住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某甲受江苏银行**支行原**、连云港**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帮助姜某某采取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设质押物等方式,以连云港**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多次骗取江苏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4096.037945万元、美元1228.5975万元。截至案发,有1500万元人民币贷款逾期未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1月至11月,以**公司名义骗取江苏银行3000万贷款综合授信,先后11次骗取贷款共计3096.037945万人民币、450.565万美元,贷款全部还清;

2.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以**公司名义骗取江苏银行3000万贷款综合授信,先后8次骗取贷款共计4100万人民币、778.0325万美元,贷款全部还清;

3.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以**公司名义骗取江苏银行2800万贷款综合授信,先后2次骗取贷款共计2600万人民币,贷款全部还清;

4.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以**公司的名义骗取江苏银行2800万贷款综合授信,先后3次骗取贷款共计4300万元人民币。截至案发,有1500万人民币贷款逾期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相关贷款申请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吴某某、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承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5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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