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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请陈某某、杨某某二人,用挖掘机挖掘和货车运输方式在其自家山林(小地名:**场)和同组李某某山林中采石。采取的矿石以每吨20元的价格销售给宜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9154.308吨,获利18.308616万元。同时查明,本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胡某甲遗留在其自家山林(小地名:**场)中的矿石约2420吨。经湖北冶金地质研究所(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对胡某甲在厚丰溪村五组其本人山林(小地名:**场)非法采矿点范围进行勘测,估算其开采建筑动用建筑白云岩矿资源储量16203.83吨,露天开采按照95%回采率计算,实际采出矿石量为15394吨。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胡某甲非法采矿价值18.4728万元。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白云岩矿石等物证;2身份信息、过磅记录单、车辆汇总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胡某乙、李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湖北冶金地质研究所关于胡某甲非法采矿点地质勘测报告、本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违法开采建筑石料原矿的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燕妮

                                检察官助理:上官诗洁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4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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