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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8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汽油对外销售,共计销售汽油价值人民币41.7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现场查获汽油2550升。

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面包车、加油机、油桶 、汽油2450升;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3.证人郑某某、陈某某、闫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孟某某、刘某丙、王某乙、胡某乙、李某某、刘某丁等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H2019WTS0748检验检测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网)检[2019]080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振中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5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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