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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54********,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兰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6年,被告人胡某甲用两头猪向一不知名的男子换了一把疑似火药枪和一把疑似气枪。2002年10月,胡某甲用一把三角锉和一把圆锉,将疑似火药枪改装成射钉枪,并藏匿在其位于兰坪县**镇**村委会的家中。2019年12月3日,经民警工作后,胡某甲的儿子胡某乙主动将胡某甲持有的枪支上缴。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告人胡某甲非法改装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2、上缴的疑似气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2019年12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兰坪县啦井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2.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3.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胡某乙、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1577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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