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65********,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务农,现住歙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7时40分,歙县公安局街口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歙县**乡**村**组村民胡某甲非法藏有土铳一支,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在胡某甲房屋一楼楼梯间查获土铳一支。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4月6日经歙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土铳一支(照片);
2.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书;
7.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国良
检察官助理:汪健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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