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2195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胡某甲为牟利,以月租12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云霄县**镇**村**号自家旧房子租给他人藏放香烟商标标识。2019年10月22日,该窝点被省市县联合打假队查处,现场查获:商标硬外3件共3000张(其中“中华”2件,每件1000张,“南京煊赫门”1件,每件1000张),商标硬内共2.8万张(其中“中华”15000张,“南京煊赫门”13000张)。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查获制假物品移交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两种以上卷烟注册商标标识31000件,情节严重,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文秀
检察官助理:林灵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