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21996********,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胡某甲在罗某某(已判决)开设的名为“**”的淘宝网店内,购买了一支经火药射钉枪改造的改制枪支。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何曦子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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