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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定远县****家园****单元**室(户籍地定远县********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3时许,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决)驾驶挂靠在定远县龙图客运有限公司的皖M5****大型普通客车由定远县炉桥镇开往定远县城,行驶至炉桥镇年炉路八里杨村1KM+800M路段处,发生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5人轻微伤。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3日,定远县连炉路“2019.8.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后路面湿滑的情形下超速行驶,在转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且乘客未正确适用安全带;间接原因是龙图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9年10月2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此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龙图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林成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正常营运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接到定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到定远县公安局接受询问,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胡某乙、杨某某、叶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宗斌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定远县**镇**家园**栋**单元**室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18页。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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