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道县清塘镇洪家宅村的马路上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6克毒品给胡某乙。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家中被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贩卖毒品1100元约0.6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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