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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至9月26日,被告人胡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胡某乙办理贷款为由,虚构手续费、保险费等付款事项,先后骗取胡某乙人民币共计6 5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金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微信收款记录截屏打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二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4月20

附:

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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