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以可以找关系让被害人“软过”即不用理论学习、上车练习,只需要交钱就能获得驾照以及可以帮人不用驾照就能处理交通违章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胡某乙、易某某等人5万余元。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天桥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庹某某、张某某、杨某丙、胡某乙、易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1年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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