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胡某甲的父亲胡某乙突发脑溢血被人送入醴陵市中医院治疗,因胡某乙未购买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遂谎报其弟弟胡某丙的名字治疗。胡某甲赶到医院后得知已用胡某丙的身份接受治疗,遂到其叔叔胡某丙家中拿了胡某丙的医保证和身份证,到醴陵市中医院替胡某乙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又办理了报销手续。胡某乙在醴陵市中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后转入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胡某甲继续用胡某丙的身份替胡某乙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后胡某乙又转入醴陵市兆和医院做康复治疗,胡某甲继续用胡某丙的身份替胡某乙办理了两次住院及报销手续。2019年4月到7月期间,胡某乙再次两度因脑溢血到醴陵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胡某甲因担心先前用胡某丙的身份给胡某乙办理了住院及报销手续一事被发现,遂在胡某乙已购买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情况下,继续用胡某丙的身份替其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经查,胡某甲用胡某丙的身份替胡某乙办理报销医保费用共计99114.99元。其中,2018年度报销72999.79元,2019年度报销26115.2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向醴陵市医疗保障局退还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条、对胡某乙冒名住院报销一案处罚建议函、醴陵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仙凡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