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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芜湖市芜湖县**村**号。2014年5月4日因诈骗被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370元。2018年10月13日因诈骗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7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福建、广东、上海、安徽、陕西、河北、北京、广西、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流窜作案,以摩的司机为作案对象,事先准备一只装有杂物的纸箱,让摩的司机将其拉到某个商场门口,再以进货身边带的钱不够为由向摩的司机借钱,并谎称纸箱内都是值钱物品,让摩的司机保管以骗取其信任,至被抓获,共计作案119起,共计诈骗人民币5389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凤凰城大润发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40元。

2.2018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中环自贸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余某甲人民币450元。

3.2018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泉州鲤城区展览城,骗取被害人杜某甲人民币450元。

4.2018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公交站,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440元。

5.2018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榕城区九号街卜锋莲花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00元。

6.2018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欧尚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玖人民币390元。

7.2018年3月20日15时,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新都会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450元。

8.2018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国兴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陶某甲人民币500元。

9.2018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方后门,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00元。

10.2018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国兴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470元。

11.2018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河源市人人乐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380元。

12.2018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瑞峰广场,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50元。
    13.2018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大新百货市场,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00元。

14.2018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沃尔玛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400元。

15.2018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星会广场国美电器门口,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440元。
    16.2018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东区百事佳商场,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450元。

17.2018年5月10日12时,被告人胡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万达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450元。

18.2018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下庄村七彩云南第一商城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锋人民币450元。

19.2018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寨永辉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370元。

20.2018年5月20日17时,被告人胡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万谊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450元。
   21. 2018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新世界永辉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20元。

22.2018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万达广场,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350元。

23.2018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文冲地铁站对面的一个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450元。

24.2018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达广场二号门附近,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450元。

25.2018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好又多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50元。

26.2018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街道万达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450元。

27.2018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华山区万达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施某甲人民币500元。

28.2018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第五巡区汇德国际浙北大厦门口,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

29.2018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团结中路3号欧尚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山人民币500元。

30.2018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桥大润发门口,骗取被害人施某乙人民币340元。

31.2018年7月16日13时,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北边一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蒋某甲人民币310元。

32.2018年7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富邦广场家乐福门口,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450元。

33.2018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欧尚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460元。

34.2018年7月18日16时,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邻里广场卜蜂莲花后门,骗取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410元。

35.2018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1号华润万家门口,骗取被害人褚某某人民币450元。

36.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路136号万达广场,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550元。

37.2018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易买得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410元。

38.2018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嘉定区曹安公路对面沃尔玛门口,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500元。

39.2018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世界联华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500元。

40.2018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北路沃尔玛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450元。

41.2018年8月27日12时,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温州苍南县银泰城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0元。

42.2018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台江区五一中路大利嘉城门口,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500元。

43.2018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万象城门口,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500元。

44.2018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泉州鲤城区展览城,骗取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450元。

45.2018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蓝河购物中心门口,骗取被害人闵某某人民币275元。

46.2018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中路589长沙开福万达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欧阳某某人民币450元。

47.2018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路港湾宾馆门口,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40元。

48.2018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达广场,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500元。

49.2018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天汇百货大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630元。

50.2018年9月12日19时,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卜峰莲花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中人民币450元。

51.2018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文冲地铁站,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450元。

52.2018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共联义乌商品城门口,骗取被害人周某丙国人民币450元。

53.2018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沃尔玛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500元。

54.2018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天虹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450元。

55.2018年9月19日17时,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技术开发区万达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80元。

56.2018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怡广场永惠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470元。

57.2018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500元。
    58.2018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600元。

59.2018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温州鹿城区灰桥数码广场,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元。

60.2018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南虹广场,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500元。

61.2018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赛格电子市场门口,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600元。

62.2019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北环东路8号华东电器城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450元。

63.2019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姑苏吴门桥街道沃尔玛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500元。

64.2019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家乐福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元。

65.2019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宝业东城广场,骗取被害人王某己人民币500元。

66.2019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澳广场南门口,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460元。

67.2019年2月20日15时,被告人胡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华润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姜某甲人民币450元。

68.2019年2月20日17时,被告人胡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路万达广场,骗取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450元。

69.2019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加宜多广场,骗取被害人何某丙人民币470元。

70.2019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沃尔玛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420元。

71.2019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泉州鲤城区展览城,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50元。

72.2019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沃尔玛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480元。

73.2019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天虹商场门口附近,骗取被害人唐某乙人民币440元。

74.2019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天虹商场站台,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50元。

75.2019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共乐街道宝安大道边上的下围园附近的一条路上,骗取被害人刘某戊人民币500元。

76.2019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上的一家电脑商城门口,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450元。

77.2019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新天虹购物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500元。

78.2019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万达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500元。

79.2019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振兴路天虹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440元。

80.2019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万达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蒋某乙人民币400元。
    81.2019年4月17日14时,被告人胡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琅东市民大道131号会展航洋城,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450元。

82.2019年4月18日12时,被告人胡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华城都市对面,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450元。
    83.2019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大桥北路45号苏宁电器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450元。

84.2019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城大润发门口,骗取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450元。

85.2019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市宝山区北上海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姜某乙人民币450元。

86.2019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家乐福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姚某甲人民币500元。

87.2019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易买得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陶某乙人民币500元。

88.2019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沃尔玛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刘某己和人民币450元。

89.2019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东一环路盛世国际广场,骗取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500元。

90.2019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大厦人人乐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450元。

91.2019年5月27日14时,被告人胡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南段12号城市立方华润万家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庚人民币550元。

92.201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万科生活广场华润万家门口,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400元。

93.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骗取被害人朱某丙人民币460元。

94.2019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好又多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施某丙人民币470元。

95.2019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470元。

96.2019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天虹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己人民币120元。

97.2019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450元。

98.2019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吴悦广场,骗取被害人历某某人民币400元。

99.2019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江苏省徐州云龙区郭庄路99号大润发门口,骗取被害人阚某某人民币500元。

100.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大润发门口,骗取被害人韩某乙人民币400元。

101.2019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500元。

102.2019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三间房东路4号欧尚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510元。

103.2019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兴宁街15号荟聚购物中心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辛人民币350元。

104.2019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新天虹购物广场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庚人民币500元。

105.2019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之城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50元。

106.2019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中兴路123号大润发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壬人民币480元。

107.2019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阿迪达斯宝龙广场,骗取被害人张某庚人民币500元。

108.2019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71号物美大卖场一层“中国黄金”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辛人民币450元。

109.2019年8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大道5050广场,骗取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550元。

110.2019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大润发美食广场,骗取被害人郭某丙人民币400元。

111.2019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宝龙广场宝龙超市门,骗取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500元。

112.2019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泉州鲤城区浮桥新天地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癸250元。

113.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天虹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姚某乙人民币500元。

114.2019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世贸摩天城大润发门口,骗取被害人余某乙人民币500元。

115.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厦门集美区万达广场,骗取被害人唐某丙人民币450元。

116.2019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汇景广场,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500元。

117.2019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天虹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杜某乙人民币500元。

118.2019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天虹商场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戊人民币500元。

119.2019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盛北路仟福粥城,骗取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微信信息照片、支付宝信息照片、轨迹信息、航空进出港信息、铁路旅客订票信息等;

3.被害人王某甲等119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支付宝数据、电话询问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红平

2020年4月23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11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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